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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