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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08-04-22 10:39:17]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功能特性,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三条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实现环境友好型生产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创新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29号)的规定, 省经委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的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本着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七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完成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列入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八条 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按照国家有关鉴定验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为新产品样品鉴定、新产品试产鉴定、新技术鉴定三类;对于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有限的新产品,样品鉴定和试产鉴定可合并鉴定。
第十条 重要的和复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有鉴定主持单位参加。
第三章 新产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产品所需的条件(必要时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试产产品须提供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并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产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试产产品须具备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总结报告:
1、概述(前言):对新产品的种类、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和开发或试产理由作出简要说明。
2、试制(试产)过程简要:新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的划分,各阶段设计开发技术计划任务的确定与分配;设计开发方案概述,包括设计开发依据、样品或试投产产品的技术指标、设计原理及路线;试制过程(设计开发评审、验证、确认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既要讲清原理又要注意技术秘密。
试产新产品还应包括试产方案和实施情况概述,包括试产起止日期、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试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3、试制(试产)结论:新产品试制完成后,根据检验结果,包括企业实验和检测结果、检验机构检测结果、用户试用结果,确认新产品是否达到设计开发方案、计划任务书、或试产方案所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和工艺技术要求(标准及技术合同协议的符合性、工艺及装备的可行性、结构的合理性、可测性、美观性、耐久性、环境影响等)。对新产品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三)设计开发技术方案:设计开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合同协议)、产品试制的技术指标(功能、性能、技术指标、主要结构)、设计原理及路线。
(四)设计开发计划任务书:试制数量、生产与检测设备配置、人员和进度安排、资金的预算与筹措。
(五)试产方案:试产数量、人员分工、工艺路线及可行性评审、过程能力及资源调配情况、评审结论。
(六)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七)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试产产品应提供全项型式检验或试验报告。
  (八)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九)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试产新产品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十)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查新报告。
  (十三)知识产权说明。
(十四)效益分析(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十五)法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 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
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六条 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的组织主持单位等。
  (二)新技术开发总结报告。
1、概述(前言):对新技术的种类、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和开发理由作出简要说明。
2、新技术开发过程简要:新技术设计开发计划和任务的确定与分配;设计开发方案概述,包括开发依据、提出的技术指标、设计原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既要讲清原理又要注意技术秘密。
3、新技术开发结论:新技术开始完成后,根据企业实验和检测结果、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结果或用户出具的检测结果,与设计开发方案规定的技术指标比较,同时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技术成熟程度和先进水平,并作出技术经济分析结论。
(三)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四)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五)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六)知识产权说明。
(七)查新报告。
(八)效益分析(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九)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 鉴定的方式与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设计开发阶段和行业类别情况、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以及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鉴定组织单位可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 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 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
(三) 合同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由5至1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2人。
(二)根据鉴定方式应请用户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设计开发单位及直接参与项目研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三)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和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负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信守承诺,不经受鉴定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移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有意泄秘者,一经发现并查实予以通报,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项目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应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评议,鉴定委员主任应充分听取成员意见,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与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组织单位或鉴定主持单位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证书的审批
  (一)鉴定会结束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在20天内完善鉴定证书,一式五份送鉴定主持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鉴定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或鉴定主持单位将鉴定申请表l份、鉴定证书1份归档。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也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验收申请表、鉴定证书、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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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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